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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民法部分考研大纲变动对比

2022-10-11 13:24:26 来源:天任考研  

23考研民法部分考研大纲变动对比

分析:23考研民法部分考研大纲变动对比


23考研大纲与9月正式发布,整体来看,2023年法律硕士大纲整体变化不大,主要是个别表述的完善,根据考试大纲来看民法部分,无新增与变动。本文内容主要为考试分析中涉及到民法的变化。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仅限实质性变动,字词、标点、细节表述的完善等未列举

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1.民法的渊源最后一段调整为“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只有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而且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领土、领空、领水”调整“领土、领海、领空”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第一段倒数第二行“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调整“身份关系是自然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第四节 民事责任1.正当防卫 增加“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增加“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紧急避险人的避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增加“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为其主张相应权利。
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没有死亡证明的”后面的内容调整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增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 本人生活相关 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 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 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 酬等方面认定。”
第三节 监护1. 监护的分类 增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监护人的设定 增加“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

3.监护人的设定增加“指定监护人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 品行等。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请求解除协议。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第2点删去可以提出申请的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姐妹、祖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增加''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代位继承人或者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增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3.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第2点删去"可以提出申请的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增加“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第(6)调整为:“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其他内容删除。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法人的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中调整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法人的名称也是与其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相联系的。”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民法典》155条的规定”的表述修改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增加“另外,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可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
第八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修改和补充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代理证书”替换“授权委托书”
2.本代理和复代理 在“所谓“紧急情况”里面新增“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
第三节 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概念增加一段“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处理。”
第四节 无权代理1.增加“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处理。”
2.“表或假象”替换为"观”
3.“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替换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4.“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替换为“相对人如果有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替换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
第八章 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类型 增加“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起算 增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增加“期间”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替换为"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
第九章 物权通则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折中主义”替换为“债权形式主义”
2.“我国立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属于哪一种,现有的法律规定略显含糊,学界也存在争议。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买卖、赠与、质押等债权合同并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替换为“对我国立法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买卖、赠与、质押等债权合同并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3.增加“或者未生效的”“物权变动原因即”“动产抵押权”
删除“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立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属于哪一种,现有的法律规定略显含糊,学界也存在争议。”修改“对我国立法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4)增加“、征用、占用”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1.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删除“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的处理规则”中增加“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条件“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调整“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行为不属于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整个这段修改为“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一般来讲,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将“并存的债务承担”整段修改为“并存的责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设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多数人之债,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多数人之债的一般规则处理,具体如下: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一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多数人之债,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多数人之债的一般规则处理,即在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在其同意承担债务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将“时间性”最后的“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删除“商号权”。
2.知识产权的范围第三小段全部删除。
第二节 几种典型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客体增加''专利权的具有时间性,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八章 人格权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1.名誉权的概念由“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中的“自然人”调整“民事主体”,因为法人也有名誉权。
2.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自然段整个修改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司法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后,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终于得到立法的承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专门用一节具体规定隐私权,凸显了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的隐私权的重要性。
3.个人信息保护 增加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增加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概述“无过错原则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调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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