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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训营考研郑州 债的消灭

2025-02-27 10:02:47 来源:天任考研  

集训营考研郑州 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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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1)履行。又称清偿,即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2)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c.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c.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条件:

  a.债权人原因

  b.标的物适宜提存

  c.依法定程序.

  (5)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免除的对象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

  (6)混同。成立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企业合并、继承)和特定承受(合同债权债务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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