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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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考研集训

2024-04-29 05:50:46 来源:天任考研  
考研机构室推荐

天任考研,始创于2006年,专注考研

学习方面:学习环境上我们配有敞亮美好的教室,每个教室都配有空调,每位学生配有独立桌椅,每个桌椅旁边就有固定插排,有区域无线网覆盖,教室按照文理分班等;学习进程上面配有不同的班次比如高三自习班/刷题答疑班/精讲班/寄宿一对一,每个班次的区别详情咨询本人或留言哦~

住宿方面:标准的六人间,每位同学配有相应桌椅和衣柜,每个宿舍都配有空调、独立卫生间、专用洗衣机和洗漱台,厕所还有供暖系统,还有宿舍老师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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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辅导班不能贪多。在确定辅导班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能因为害怕学不好,或者是盲目跟风,就胡子眉毛一把抓,同时报几个辅导班。对于考研学子来说,精力和时间都是十分有限的,另外每家辅导机构的授课体系和理念都不同,同时学习容易产生很多的问题。报班太多对于复习效率来说,坏处是多过好处的。最好选定一家机构,选报不同阶段的班型。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考研机构都有哪些:

  1、天任考研天任考研成立于2006年,以成为大学生教育服务机构为目标,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大学生考研辅导驰名品牌,在考研政治、考研英语、考研数学等考研学科领域均有一定权威。

  2、中公考研:中公考研是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子品牌,中公考研是为广大考研学子提供复习辅导课程,包括考研乐学系列、魔鬼集训营、VIP1对1、考研微课等系列产品。

  3、新东方考研:新东方在线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的专业在线教育平台,也是国内首批专业在线教育网站之一。提供出国留学、考研培训、英语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的综合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4、海文考研:北京万学教育集团旗下海文考研是中国研究生考前培训事业的创始和领袖机构,在考研培训方面具备较好的口碑。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招录考试和职业发展等主力培训项目方面做的都比较好。

  5、海天考研:海天教育较早开始考研专业课辅导,同时也侧重考研公共课;最初由辅导考研政治打开名声,擅长开展大规模的专业课集训模式辅导;师资较为丰富,具有良好的教学维护水平。

  二、考研自习室都有哪些:

  1、天任寄宿考研:整体环境及周边配置比较好;宿舍环境很不错,交通便利;班主任进行每日考勤,半封闭式管理,周一到周六上午需请假才可外出。

  2、心专注:价格便宜,学习氛围好,公用洗衣机,不是很卫生,饭菜质量不行,每个班配有对应的班主任,积分量化考核。

  3、考虫寄宿考研:每天有教务老师早晚班查考勤,执行请假制度,门卫严格查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指纹识别方可进入,不允许串班。

  4、新硕:班主任进行每日考勤,封闭管理,周一到周五只有请假才可外出,周末凭出入证进出学校。

  5、万硕考研自习室,自习室的环境很不错,有专门的保洁,干净卫生,有什么问题找工作人员也能解决。学习氛围非常nice,服务也很人性化,教室里有花茶,办公室里还有小零食。

  三、为什么这么考研人要选集训营、有什么好处:

  1、给文化课相对较差的高考考生,一个考入本科院校的机会,只要专业课分高,文化课分可以低一些,也会被A类院校录取。

  2、帮助考生树立信心,克服浮躁。集训时,除了吃饭睡觉,基本上都呆在画室里,看着自己的创作水平一天天的提高,人也会变得越来越自信。

  四、寄宿考研集训营价格:

  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服务比较周全(公共课+专业课+督学管理+面试指导等)的考研全程班价格大约在2.5万元-3.5万元之间,单科班大约在1万-1.5万元之间,两科班大约在2万元左右,政治+英语+数学的公共课三科班大约在2.1万-2.6万元之间。

  五、考研封闭培训班价格:

  1、应届生考研面授班这类考研辅导班基本上都在众多高校附近,因为离学校较近,所以作为考研应届生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基本上都是以周末走读上课为主,因为周中学校还有自己的课程要做。课程价格总体上维持在2W~4W不等,从单科到全科辅导基本上都包含在内了。

  2、在职类考研面授班这类考研辅导班是针对社会人士最好的选择,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在考试难度和分值方面,这类机构会给到职场人士最好的建议和规划,价格总体上在2W~4W不等,如果有其他的个性化需求,价格就是另谈了。主要也是以周末走读班或者线上课程为主。

  3、二战/三战/多战考研集训营说到这类机构,很多家长和学生都不是很了解,由于学员基本都是考研二战,所以面临着毕业了但是有没有工作,所以要提供配套的吃、住、学集一体的封闭式全日制学习中心。也需要有自建的公寓、食堂、教学区、自习区,所以不会像其上面两类考研辅导机构那样在学校周边到处都是。一般就是个缩小版的大学环境,所以基本上都是每个城市一个学习中心。

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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