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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

2025-02-11 16:41:13 来源:天任考研  

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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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中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2、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乡、民族乡、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主要职权

  (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3)选举和罢免权。

  (4)监督权。

  (5)其他职权。

  4、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上一次的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召集。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和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所有议案都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年。

  6、主要职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重大事项决定权。

  (2)人事任免权。

  (3)监督权。

  (4)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主持或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7、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议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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