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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人身人格权利生命权

2024-01-23 09:33:04 来源:天任考研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人身人格权利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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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人身人格权利生命权

  美国独立宣言中宣布: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不可转让的权利,保障这些权利使人们成立政府的宗旨。现代国家也普遍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杀人行为视为最严厉的犯罪,要处以死刑、终身监禁等最严厉的处罚。

  即便国家机关,也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履行完整的法律手续。二战以后,生命权还为一些国际人权法所重视,《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六条也有所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障。人和人之生命不得无礼剥夺”。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十年动乱中,反革命集团曾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使公民的生命权失去充分的法律保障,很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其他正直的公民被迫害致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对公民的生命权保护也日臻完善。

  1、我国刑法第232条和233条规定了故意和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3、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公民自我保护的方式,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对不法侵害进行还击,有权用牺牲一个较小利益或次要利益的做法,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

  由此看来,生命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前提,生命不存,就不再是一个自然人,也就不再是法律上的主体。而且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康德曾说,世界上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生命一旦丧失,便不能再生,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或其他物品来衡量,也无法用这些东西对生命的损失进行等价赔偿。因此,生命权本质上是一种活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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