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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原始社会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权利和义务随之分立。
2.逻辑结构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1)对立。主动的获得VS被动的付出。
(2)统一。
①相互依存关系。彼此不能孤立发展,一方存在发展以另一方存在发展为前提。
②相互贯系。彼此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特点。
3.整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4.价值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
5.法律运行中的制约关系。
(1)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
(2)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价值取向上的主从关系。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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