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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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历史学知识盘点:不同朝代的户籍制度
不同朝代的户籍制度
西汉(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对全国人口登记,户口籍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土地财产﹑社会关系等,并规定编户不准无故迁移,每年八月例行检查。户籍是政府收取赋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编户齐民对国家承担的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口赋,即人口税;三是更赋,即徭役和兵役的代役税,总的看来,西汉的田赋较轻,人口税和更赋较重,这对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是不利的。
东晋(侨置郡县,土断)
侨置郡县:西晋永嘉之乱后,出现大规模的民族大迁移浪潮,中原民众渡黄河而南下者百万。为了安置庞大的移民集团,东晋南朝政府设置了侨郡侨县仍沿用北方故地郡县名称,侨民另立白籍,减免租赋,不仅起到了稳定东晋南朝政局的作用,而且由于北方流民在南方生活相对安定,他们把大量的人力和生产技术投入生产中,促进了江南的开发,加速了经济重心的南移。
土断:东晋和南朝将侨人户籍编入所在郡县的政策。由于侨置引起户籍混乱,影响财政收入。从晋成帝时开始推行土断,以居住地(“土”)作为断定户籍的依据,使之著籍,取消侨人原来的临时户籍(白籍),由居住地编制统一的黄籍,同时也取消了侨人免除调役的优待。兴宁二年(1364年),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清查出不少被土族豪门挟藏的私附人口,土断推行后,国家控制的户口大量增加,赋税收入明显增加。
隋朝(大索貌阅,输籍定样)
大索貌阅:自南北朝以来,由于赋役沉重,户口隐漏情况很严重,大大减少了国家赋税的来源。隋朝建立后,严厉检查户口,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各州县大索貌阅,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年龄体貌来核查户口,以防丁状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有不实,三长发配远方。清楚结果得44万余丁,164万余口,使大量逃避租役的丁壮和隐匿户口重新编入户籍,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户口和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
输籍定样:隋朝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方法。为了防止地方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税方面营私舞弊。隋文帝于开皇五年(585年)采纳高颖的建议,在全国实行输籍之法。其方法是:由政府规定各界民户所应负担的赋税徭役数目,并且从轻定额,使之低于豪强地主对于依附农民的榨取量,再由政府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作为定样,颁发各州县,使依样划分户等,这一办法颁布以后,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此制度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扩大了力役的来源,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
北宋(五等版籍)
五等版籍:每逢闰年更造一次,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指占有田地,承担赋役的人家。按照他们财产(只要是土地)的多少,分为五等,一,二等户田地产业多,称为上户,处于中间的三等户称为中户,四,五等户田地产业少,称为下户或贫下户。客户指没有田地产业的人家,主要是佣户。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一般地主和富裕农民往往诡名寄产,诡名挟田,诡名子户的方式,逃避徭役,而贫困农民往往因赋役繁重,后沦为没有土地的佣户。
明朝(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明朝的户口册,每10年更造一次,以110户为一里,每里之中推选丁粮多者10人为里长,其余100户分编为10甲,每甲之中推一人为甲首。10甲编定次序轮流服役。户口册上载明各户的姓名,籍贯,丁口,年龄,田宅,资产数,鳏寡孤独者附于册后,不派徭役。由里长,县,府,布政使司层层造册,后上报于户部。因送给户部的户口总册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又因黄册是政府征派赋役的依据,因此又称赋役黄册。黄册的编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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