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第二节 学生
一、学生及学生观★★★(2013年北师大简答题、2014年厦门大学分析论述题)
(一)学生的基本属性
学生首先是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社会属性的人,具有人的本质属性。但是,人共有的本质属性不能代替学生特有的本质特点。
1.学牛是社会的人,又是自然的人
承认学生是社会的人,认识人的本质是社会属性起决定作用;同时也承认学生是自然的人,重视人的生理因素和自然属性,这样才有助于掌握学生发展规律和学习认识规律。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是相互依存、综合起作用的,但社会性起决定作用。
2.学生是未成熟的人,又是具有发展潜能的人
中小学生由于身心正在发展,经历着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种,所以是未成熟的人一学生又是发展中的人,其身心各个方面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他们在身心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遗传素质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变成现实性还取决于学生发展的需要,而个体发展的需要是受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影响的。
3.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人,又是自觉能动的人
学生接受教师的教育,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学习,所以说,学生是教育的客体。同时,学生从事学习,他又是学习的主体。教育的可能性是以学生的自觉能动性为依据的,教师的作用在于引导学生实现发展。因此在教育活动中,正确处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自觉能动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教学原则、教学方法的贯彻执行,两者不能偏废。
(二)学生观(2013年统考已考简答题、2014年统考已考选择题)
所谓学生观指的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认识学生和对待学生。学生观实际上是人才观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才观表现在教育的最终目的上,学生观则表现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认识上。有仕么样的人才观就会有仕么样的学生观,有仕么样的学生观必然培养出仕么样的人才。因此,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正确地认识和看待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1)教师要真正认识到我们的学生是一个人,是一个备血有肉、有情有爱的生命体,是客观存在的,是有独立意义的人;(2)教帅要正确认识到我们所面对的学生是有个性差异的、独特的人;(3)教师要正确认识到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体:(4)教师要正确认识到学生是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并处于发展中的人,其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重视学生心理能力的发展);(5)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位置(或角色)是会转化的,学生也可以是教师,教师也可以是学生;(6)教师要及时反思自己教育教学的行为(心中要有学生,并要增强服务意识);(7)教师要正确地评价学生。
◆易考题型:辨析题、论述题
二、学生群体★★★
(一)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正式群体是有组织文件和原则明确规定群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群体,如学校的班级、教研室等。
非正式群体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目的,学生由于相互之间的喜爱、兴趣与好感而自发结合的群体,他们也有一定的相互关系结构和规范。非正式群体的范围比较广泛,是由多种活动的目的形成的。
非正式群体的特点是自发性、同龄性、相容性、归属性强,流动性大,核心人物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它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同学之间寻求与自己兴趣、爱好、价值观相同的人结成友伴;第二,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熟悉与了解,交友的双方扩大与其他同学交往的范围,扩大群体联系;第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向发形成了居于核心地位的、有能力的组织者,并逐渐地确立其威信而成为群体的核心;第四,由于核心人物的出现和群体成员的扩大、相互之间情感联系的增强,形成了一定的内部规范、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成为一个非正式群体。
对于非正式学生群体,应该认识、承认它,了解它,研究它,因势利导、正确处理,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和消除其消极作用。
第一,利用非正式学生群体的特点增强正式学生群体的素质。
第二,精心做好消极的非正式群体成员的工作,特别是做好其“领袖"的工作,以限制其消极作用。
第三,对于破坏型的学生生的“团伙”,要坚决予以解散,不能允许存在,当然,对此也要讲方式方法。
(二)学生群体的作用
学生群体的教育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之间的互相影响;(2)学生群体的自我管理;(3)学生群体的风气、舆论对学生的影响;(4)学生群体的自我教育。
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就是学生群体中先进学生的思想品质、自行及学生群体生的正确言论,良好风气对学生的影响;消极的一面就是学生群体中那邱不良倾向或不健康的思想对学生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教学中一定要努力克服学生群体生那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教育作用。
◆易考题型:选择题
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2013年统考选择题)
学生具有的权利与其身份密切相关。学生兼有多种身份,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在教育领域,根据《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学生通常具有公民、未成年人和受教育者三重身份。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的保护。主要有:一是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二是获得物质帮助权,即“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是获得公正评价权;匹是程序性权利,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自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努力学习,完成规记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注意: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发展,学生在学校中的权利越系越受到重视,相应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备受瞩目,两者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因此,这部分内容除了要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准备外,也应该关注其可能以简答或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易考题型: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