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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01-17 13:19:33 来源:天任考研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考试大纲新增)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②行为人实施本罪,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所谓有毒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的物质。

③其次,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

④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象应为生产、销售的食品。

⑤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2、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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