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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2021年增修、2017年法学简答题)
抗辩事由也称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两大类。
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行为人可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依《民法典》规定,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有: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3)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自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由独立于其行为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故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依《民法典》规定,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碰瓷儿”行为,就属于受害人故意。
(3)被侵权人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第三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我国《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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