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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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责任(2021年增修、2013年法学简答题)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危险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行为的同一性。数个危险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相同的。
(3)时间上的同时性或相继性。如果数个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同时或相继,则不会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4)行为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且这种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
(5)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6)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7)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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