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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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模式及我国的“物权区分”原则(2018年法学案例分析题涉及)
1、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
(1)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其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其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3)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2、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2011年法条分析、2018年法学案例分析题涉及)
(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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