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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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俳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它涉及公民的个人生活、思想活动、社会交流等切身利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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