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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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受贿罪相关问题(2020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2017年、2010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2010年法学案例分析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
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②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包括:a明知他人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b承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c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索贿型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敲诈勒索罪则是公私财产权之类。
(2)行为方式不同。索贿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后者无此要求。
(3)主体不同。索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则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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