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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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比较:
(1)客体不同。二者的客体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用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2)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3)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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