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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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两罪区别:
(1)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②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③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①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3)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
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4)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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