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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增修、2019年法学论述题)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晓,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②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③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④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包括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情形又称为第三人欺诈。只有当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可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①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②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③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并非其本意;④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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