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宪法学》第七章 国家结构(3)”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村民委员会 | 设立 | 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 |||||||
选举 | 登记 | 户籍在本村 | 居住在本村 | ||||||
户籍在本村 | 不在本村居住 | 本人意愿 | |||||||
居住在本村1年 | 村民会议同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 | |||||||||
主持 | 村民选举委员会 | ||||||||
提名 | 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 | ||||||||
通过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数通过(双过半) | ||||||||
罢免 | 提出 | 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 | 1/3 以上村民代表 | ||||||
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 |||||||||
通过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数通过(双过半) | ||||||||
组成 | 主任、副主任、委员 3-7 人,任期 5 年,连选连任 | ||||||||
村民会议 | 组成 | 18 岁以上村民 | |||||||
召集 | 村民委员会 | 1/10 以上村民提议 | 1/3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 | ||||||
出席 | 18 岁以上过半数 | 2/3 以上户代表 | |||||||
决议 | 到会过半数通过 | ||||||||
代表会议 | 组成 | 村民 5-15 户推选 1 人 | 各村民小组推选 | ||||||
村民>4/5,村委会<1/5 | 妇女代表>1/3 | ||||||||
任期 5 年,连选连任 | |||||||||
召集 | 村民委员会 | 1/5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 | |||||||
出席 | 2/3 以上代表出席 | ||||||||
决议 | 到会过半数通过 | ||||||||
职责 | 村民会议 | 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 |||||||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级政府备案 | |||||||||
村民代表会议 | 接受村民会议授权,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撤销、变更村委会决定 | ||||||||
向村民户或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 |||||||||
村民委员会 |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工作,乡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居民委员会 | 设立 | 根据居住状况,100 户-700 户 | ||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级政府决定 | ||||
选举 | 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 |||
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 ||||
组成 | 主任、副主任、委员 5-9 人,任期 5 年,连选连任 |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治安保卫委员会 | 公共卫生委员会 | ||
职责 | 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协助区级政府或派出机关 |
例1: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2016法单11)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 C.村党支部 D.村民委员会
例2: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2016单21)(2016法单12)
A.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杳无音讯
C.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例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2017单28)(2017法单14)
A.乡镇政府可直接设立村民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
B.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外嫁女,可以参加本村的村委会选举
C.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D.乡镇政府领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例4: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2014单20)
A.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B.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C.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型组织
D.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例5: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2013多58)
A.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C.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例7:分析题:
某村进行换届选举。王某户籍在某村,但不在本村居住,已在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但某村在选举时依然将王某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日确定为10月25日,选民名单于10月10日公布。王某对选民名单有异议,于10月11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10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王某有选举权。某村人口合计3400人,选举当日共有1350人参加投票,李某获得860票,在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高,当选村主任。村民赵某认为李某在选举时有贿选行为,当选无效,因此向乡政府反映此问题。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次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
(2)赵某向乡政府反映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乡政府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此次选举中错误之处有:
第一,王某不应当被列入选民名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本题中,王某已经在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不得再参加户籍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其列入选民名单,是错误的。
第二,选民名单公布日期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本题中,选举日为10月25日,选民名单10月10日公布,没有提前20日。
第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异议的处理时间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本题中,村民委员会的处理时间超过3日。
(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题中,赵某反映李某有贿选行为并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应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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