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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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 组织大纲 | 背景 | 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 1911 年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
内容 | (1)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 | |
(2)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帅军队 | ||
(3)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 ||
(4)临时中央裁判所为最高司法机关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背景 | 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是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
内容 |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 |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 ||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 ||
特点 |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权力 | |
(2)扩大参议院权力,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重大事件同意权、弹劾权等 | ||
规定特别严格修改程序,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赞成方可进行,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约法 |
保障民权 | 《禁止买卖人口文》、《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严惩贩卖猪仔文》 |
发展经济 | 《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 |
文化教育 |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
社会改革 | 《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 辫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 |
司法改革措施 |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2.禁止刑讯;3.禁止体罚; 4.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5.试行律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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