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卫禁律 | ||||
职制律 | 六赃 | 强盗 | 窃盗 | |
受财枉法 | 受财不枉法 | |||
受所监临财物 | 坐赃 | |||
1.以赃值定罪; 2.受刑外,还必须退还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 ||||
户婚律 | 婚姻缔结 | 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违反尊长意志者,“杖一百” | ||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 ||||
婚姻 禁止 | 同姓不婚,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不婚 |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 ||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 良贱不婚 | |||
婚姻解除 | 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 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由,仍可休之; 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 | |||
义绝 | 强制离婚: 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 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 | |||
和离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 |||
继承 |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 |||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允许代位继承,遗嘱优先法定继承 | ||||
厩库律 | ||||
擅兴律 | ||||
贼盗律 | ||||
斗讼律 | 保辜 |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
六杀 | 谋杀:预谋杀人 | 故杀 | ||
斗杀:斗殴中杀人 | 误杀:对象错误 | |||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 | 戏杀:以力共戏 | |||
诈伪律 | ||||
杂律 | 土地买卖 | “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 ||
民间借贷 | “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借贷分有息和无息两种,前者称“出举”,后者称“负债” | |||
捕亡律 | ||||
断狱律 | 换推 | 即司法官回避,如亲属,姻亲,师生,部署,有仇嫌者 | ||
出入 人罪 |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 |||
以故意出入人罪,反坐司法官,过失出入人罪,减故意三至五等处罚 | ||||
疑罪从赎 |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
唐三法司 | 大理寺 | 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地方死刑案件,徒、流刑案报刑部复核,死刑案奏请皇帝批准;长官为大理寺正卿、副卿 |
刑部 |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徒、流刑案,州县徒刑案;长官尚书、侍郎 | |
御史台 | 纠察弹劾百官,也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审判,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 |
三司推事 | 中央地方大案,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会审 | |
地方次要案件,由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 ||
告诉限制 | 除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 | |
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 ||
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 ||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 | ||
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 ||
“诸告人罪皆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 ||
死刑复奏 | 三复奏 | 唐代死刑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一复奏 |
五复奏 | 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 |
一复奏 | 恶逆以上罪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死刑 |
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参考答案】
1、唐朝“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者,皆要受到处罚。
3、唐律关于告诉的限制甚多,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4、提起诉讼时,告诉人应向官府提交“辞牒”,即诉状,要求“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当事人自己不能作辞牒者,可由官吏代为书写,也可由当事人雇请他人书写。
土地制度 | 均田法;限制口分田买卖;禁止占田过限 | |
赋税制度 | 租庸调 | 租是田赋,庸是徭役,不服役者可输庸代役,国家加役可减免租调 |
两税法 | 基本原则是量出制入,按每户的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多寡确定的户等征收户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 |
专卖制度 | 禁榷 | 盐、铁、酒 |
市舶制度 | 舶脚 | 船舶入口税 |
抽分 | 外国商船贩至中国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政府抽十分之一实物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 | |
收市 | 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