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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1)

2022-09-21 15:37:41 来源:天任考研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1)”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代《开皇律》

开皇律

背景

隋文帝时制定,以《北齐律》为蓝本

体例

(1)确立 12 篇,500 条体例

内容

(2)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3)“十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

(4)完善“议、请、减、赎、当”,保护官僚贵族特权

二、唐代主要立法

《武德律》

高祖

开篇

《贞观律》

太宗

增设加役流,缩小了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死刑

《永徽律》

高宗

注疏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唐律疏议》

《唐六典》

玄宗

“治教礼政刑事”六部分,“管领其属,事归于职”

《大中刑律统类》

宣宗

对《宋刑统》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危社稷

1、处刑更重,谋反、谋大逆、谋叛连坐;

2、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分首从;

3、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依照尊卑同罪异罚;

4、不适用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谋大逆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谋背国从伪

恶逆

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大不敬

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

不孝

殴、诅詈(lì)祖父母、父母;

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材,若供养有阙;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新五刑

五等(10~50)

区别于旧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五等(60~100)

五等(1 年~3 年)

三等(2000 里~3000 里+1 年)

加役流

流 3000 里+ 3 年

绞、斩

八议

议亲

皇帝宗室亲戚

议功

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1)源于西周“八辟”

(2)曹魏入律

(3)《大清新刑律》取消

议故

皇帝旧故

议贵

上层贵族官僚

议贤

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

议勤

为国服务勤劳有贡献者

议能

政治、军事才能出众的人

议宾

前朝的贵族及其后裔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时,必须

奏请皇帝裁决,一般可免除死刑;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例

减一等

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

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

即官当,凡议、请、减以下的官员,犯徒以下罪,若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可抵徒

刑二年,五品以下九品以上,一官可抵一年,若是公罪,则可各多当徒刑一年

四、量刑原则

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区分公罪

/私罪

公罪

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

私罪

一种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原则

造意者为首,随从着减一等

例外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以家长为首犯,“只坐尊长,卑幼无罪”

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数罪从重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自首减免刑罚

自首

犯罪未发而到官府交代罪行,不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

犯罪被揭发或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减轻处罚

不可自首

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

自首不实

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不尽

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

类推原则

出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入罪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减刑

≤7 岁或≥90 岁,虽有死罪,也不判刑

≤10 岁或≥80 岁或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

≤15 岁或≥70 岁或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累犯加重

如“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同居相隐不为罪

原则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及时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例外

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良贱相犯

以良犯贱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也按真犯处理

化外人

制度

国籍相同本国法,国籍不同唐律

简述唐代关于自首的规定。

【参考答案】

(1)严格区分自首和自新的界限;

(2)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

(3)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4)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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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1)”,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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