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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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曹魏新律 | 背景 | 三国曹魏魏明帝 |
体例 | (1)18 篇 | |
(2)《具法》→《刑名》置于篇首 | ||
内容 | (3)“八议”入律(西周时期“八辟”) | |
(4)改革刑罚,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 |
晋律 | 背景 | 西晋晋武帝泰始三年,又名《泰始律》《张杜律》 |
体例 | (1)20篇 | |
(2)《刑名》→《刑名》+《法例》置于篇首 | ||
内容 | (3)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 |
(4)“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 ||
(5)张斐、杜预作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6)精减律文和字数 |
| ||
《北魏律》 | 北魏 | 20 篇,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
官当 | ||
《麟趾格》 | 东魏 | 以格代科 |
《大统式》 | 西魏 | 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
《北齐律》 | 背景 | 北齐武成帝,“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体例 | (1)《刑名》+《法例》→《名例》置于篇首 | |
(2)首创12篇 | ||
内容 | (3)“重罪十条”入律 | |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奠定基础 | ||
《梁律》 | 南梁 | 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 |
《陈律》 | 南陈 | 侧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三十,再迫其附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 |
官当 |
司法机关 | 曹魏律博士 | 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
北齐大理寺 |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
登闻鼓 | 西晋设登闻鼓,上诉直诉制度形成 | |
死刑复奏 | 出现死刑复奏 | |
存留养亲 | 北魏时出现 |
分析题:
1.“(许)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于冀州,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侃知其指,乃为受重。允刑竟复吏,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军。”
——《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
问题:(1)该案例涉及何种刑罚适用原则?该原则正式入律为哪部法典?
(2)阐述该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3)该项原则源于何处?哪部法典废除了该项原则?
(4)如何评价该项原则?
【答案】
(1)八议。《曹魏律》。
(2)
“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具体包括: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3)“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大清新刑律》废除八议。
(4)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豪门控制国家政权,门第家世受到格外重视,尊卑身份等级森严,贵族官僚犯罪受到法律庇护。“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
2、《晋书·刑法志》记载:“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
请分析上述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文字反映的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哪一项制度?
(2)如何理解这项制度?
(3)该制度的确立在历史上有何重要意义?
【参考答案】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2)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在刑罚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越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处罚越重;凡以卑犯尊,服制越近,处罚越重,服制越远,处罚越轻。对于家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越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处罚越重。
(3)“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
论述题
结合中国古代“德主刑辅”“德本刑用”等法制思想,谈谈我们今天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制史+法理学,新题型)
【参考答案】 汉武帝时期采用董仲舒“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纠正了秦朝专任刑罚的偏失,以儒家的德礼教化和法家的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一思想是对以往法制经验的总结,并为后世王朝所沿袭和发展,从而确立了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在这之后,历朝历代都实行法律与道德并用的统治策略,规定了一系列刑罚适用原则和方法,如“亲亲得相首匿”、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唐代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表现为君臣明法,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形成了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对后代历朝产生了重大影响。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二者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治理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也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暈,社会主义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还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要想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养分,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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