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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2022-09-15 14:25:04 来源:天任考研  

《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不在定妨害公务罪,而定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

二、招摇撞骗罪: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本罪属于诈骗类的犯罪,因此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行为人没有因此而自愿地处分财产,最终,行为人是釆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实现犯罪目的,那么应当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不定招摇撞骗罪。

(二)与诈骗罪的区别:

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3.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权。

(三)法条竞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1、这两个犯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因此定这两个罪名,必须是行为人出于逞能、显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反之,如果是基于正常的日常纠纷而发生打斗,殴打他人,强抢、毁坏他人财物,辱骂他人,不定这两个罪名,应当定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等等。

2、限于轻伤,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一)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关系:《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二)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三)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是指釆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四)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

四、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通常不构成本罪。

(二)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别

窝藏:侧重的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控制犯罪人的人身。

包庇:侧重的是犯罪的事,是指行为人作假证明,误导公安司法机关,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侧重的是犯罪的物,是指行为人采用的一定的方式,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所的赃物及其他收益的性质。

(三)与共犯的区别:事先是否通谋。

(四)两种特殊的包庇: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盖犯罪人的也是包庇。

2.代人顶罪,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也是包庇。如司机给领导顶罪。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本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六个常见的事后帮助犯(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是如此;但是,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由犯罪分子构成。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不包括犯罪工具,掩饰、隐瞒犯罪工具的性质不成立本罪。

(三)与共犯的区别:事先通谋的构成共犯。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

(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还定本罪,打成重伤、打死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七、脱逃罪:主体是依被关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形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下情形应当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1.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方法不当、手段不当致人重伤、死亡)。

2.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被运送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1.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2.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第四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医务资格的人,后者是没有医务资格的人。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的,后者是故意的。

(三)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后者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是指无医务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无医务资格的人,有医务资格的人不构成本罪。

 

第五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盗伐林木罪

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已经砍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

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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