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则 | |||||||
逻辑结构 | 假定条件 | 什么时间生效、什么地点生效、对什么人生效 | |||||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 |||||||
行为模式 | 可为模式 | 可以做/可以不做 | 权利行为模式 | ||||
应为模式 | 应当做/必须做 |
义务行为模式 | |||||
勿为模式 | 禁止做/不得做 | ||||||
法律后果 | 肯定性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 | ||||||
否定性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 | |||||||
法律规则分类 |
规则内容不同 | 授权性规则 | 容许性规则 | 可为模式规则 | |||
鼓励性规则 | |||||||
义务性规则 | 命令性规则 | 应为模式规则 | |||||
禁止性规则 | 勿为模式规则 | ||||||
权义复合型规则 | 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的规则 | ||||||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 确定性规则 | 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 |||||
准用性规则 | 参照其他法条(不区分本法和其他法) | ||||||
委任性规则 | 委托给国家机关 直接说明+间接说明 | ||||||
限制程度不同 | 强行性规则 | 不允许个人选择或协商,具有强制性 | 公法≈强行性规则 | ||||
任意性规则 |
允许个人选择或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
私法≈任意性规则 | |||||
规则行为先后 |
调整性规则 | 行为先于规则 |
占多数 | ||||
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 | |||||||
构成性规则 | 规则先于行为 |
占少数 | |||||
如按照组织法设定某一机构 | |||||||
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 ||||||
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一文一义,一文数义,数文一义) | |||||||
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 (1)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 | ||||||
(2)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 |||||||
(3)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 |||||||
(4)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 |||||||
(5)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
例1: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条内容属于(2017多41)
A.授权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14法多24)
A.该条文是一条法律规则
B.该条文并无具体的法律后果
C.该条文可以为法官理解其他法律规则提供指导
D.法官在适用该条文时,无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3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法律规则的分类角度看,该规定属于(2011单6)
A.确定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准用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例4:甲乙双方在油画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单13)
A.该约定中包含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B.该约定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C.该约定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义务性规则
D.该约定不关涉甲乙双方行为的法律后果
例5: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2018多41)(2018法多21)
A.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B.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C.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若干法律规则
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若干法律条文中
例6:我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看,该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2021单1)
A.勿为 B.当为 C.可为 D.应为
(二)法律原则 | |||
分类 | 产生基础不同 | 政策性原则 | 针对性+民族性+时代性 |
公理性原则 | |||
适用范围大小 | 基本原则 | ||
具体原则 | |||
内容不同 | 实体性原则 | ||
程序性原则 | |||
法律规则与 法律原则 | 内容上 |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 |
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 果,其要求比较笼统和模糊 | |||
适用范围上 |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 ||
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 |||
适用方式上 |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 ||
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是这种方式,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 |||
作用上 |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 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 ||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 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 律依据 | |||
法律原则作用 |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 ||
2.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 |||
3.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
例1:下列各项法律规定,属于法律原则的有(2012多48)
A.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B.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C.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D.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例2:下列原则中,属于程序性法律原则的是(2010法单4)
A.诚实信用原则 B.“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 D.物权法定原则
例3: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单7)
A.该规定对行政执法有约束力
B.该规定主要发挥社会作用而非规范作用
C.该规定直接体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D.该条文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三)法律概念 | |||
功能 | 表达功能 | 认识功能 |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
分类 | 主体概念 | 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 | |
关系概念 | 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等 | ||
客体概念 | 如动产、主物、支票等 | ||
事实概念 | 如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等 |
划分标准 | 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为主,以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为辅 | |
法律部门划分原则 | (1)实际出发原则(客观原则) | |
(2)合目的性原则 | 首先要坚持的原则 | |
(3)适当平衡原则 | ||
(4)辩证发展原则 | ||
(5)相对稳定原则 | ||
(6)重点论原则(主次原则) |
例1:下列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是(2007单8)
A.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客观依据,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B.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主要是便于统计本国法律数量的多少
C.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使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数量保持相等
D.法律部门划定后应保持其恒定性,不能随着社会法制状况的改变而调整
例2: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4多49)
A.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的基础
B.法律体系包括多个法律部门
C.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
D.不同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例3: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2015单8)
A.行政法部门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B.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部门法的名称总是与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相对应
D.法律部门的划分以客观因素为基础,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4: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2019单2)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其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