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三)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E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四)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1.抢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3.以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五)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不同盗窃形式构成犯罪的条件:
(1)普通型: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多次型: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3)入户型: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携带型: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型: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二)针对特殊对象的盗窃:
1.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定盗窃罪。
4.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1.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
盗窃未遂通常不以犯罪处理,但是,以下情形犯罪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第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第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第三,多次盗窃;
第四,入户盗窃;
第五,携带凶器盗窃;
第六,扒窃;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理论标准:有控制和失控说,失控说占主导地位。
(2)实践标准:
第一,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包括扒窃。
第二,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
第三,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一)诈骗的环节:(1)有欺诈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加;(5)被害人财产减少。
重点注意第三点: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1.被害人必须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2.如果行为人编造了一个令人恐惧的事实,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通常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第三人(被骗人)必须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的人。
(一)“公然”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比较机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较慢,比较迟钝达到犯罪的目的。
但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出其有意、攻其有备,同样构成抢夺罪。例如,甲走路时右脚陷入破损的下水道井盖被卡住,手包甩至一旁,死活够不着。乙路过时微笑地看着甲拿走了甲的包。乙构成抢夺罪。
(二)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排除他人放抗,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抢夺罪是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直接夺取他人财物。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抢夺的过程中,使劲拽,因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摔伤、摔死的,仍定抢夺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况直接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理,而不定抢劫罪。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1.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
2.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是否漏出来并不重要。
3.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认定为抢劫(一般抢劫罪),不属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四)飞车抢夺的认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一)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讨回自己的财物,即使采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也不构成本罪。双方有一定的纠纷,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定敲诈勒索罪。
(二)方式很多: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釆取其他方式实施(与抢劫罪的区别之一)。
(三)威胁的内容很多: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如揭发隐私、栽赃陷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与抢劫罪的区别之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物,该财物都视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己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釆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不过,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三)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最常见的考法是:不是遗忘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很简单,此种情况下“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不过,此种情况下,如果定侵占罪,仍然应当同时符合侵占罪的两项条件:首先,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其次,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
与贪污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定.
必须是挪作公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两者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关键是对象不同,只有破坏的是机器设备、耕畜、种子、禾苗等工农业生产资料,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i就这两罪而言,破坏生产经营罪优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不仅包括对财物从物理上进行毁坏,而且包括对财物的性能、效用进行毁坏,还包括既没有从物理上进行毁坏,也没有从性能、效用上进行毁坏,但导致财物的所有人无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