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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2022-09-09 15:03:35 来源:天任考研  

《刑法学》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一、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

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二)法条竞合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只能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以诈骗为例,分则很多犯罪都包含有诈骗因素。除侵犯财产罪中有一般的诈骗罪外,另外,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还有8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招摇撞骗罪;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假充真、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假广告等工商领域中的许多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因素。

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8个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又如走私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很多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特殊走私罪。

此外,就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除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其他很多犯罪,如失火、重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玩忽职守等,都可能致人死亡。

2、处理原则:

两项原则: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②重法优于轻法。

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通常,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后一原则:

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重罪处罚。

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特殊形态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第一,法条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天然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本来八杆子打不着,没有关系。如开枪打仇人打碎文物中,故意杀人与过失损毁文物之间本来毫无关系,只是因为行为人犯罪的地点非常特殊而是他们之间发生了关系。

第二,结果的数量不同。比如盗割电线有两个结果,是想象竞合,合同诈骗只有一个结果,是法条竞合。

(3)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个例外:

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明显高于一般伤害罪。

(2)条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④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法定的一罪:概念

1.结合犯:

(1)概念:是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特征:

第一,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第二,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公式:A+B=C。

第三,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我国没有典型的结合犯,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是典型的结合犯。

2.集合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特征

①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定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故意。

②行为人在较长的时间里反复多次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集合犯的客观条件。

③集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正因为刑法已将同种行为的反复加以考虑并预先规定为一罪,所以如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为,也只构成一罪。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1)概念: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特征

第一,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第二,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

第四,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2.牵连犯:

(1)概念: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2)特征

第一,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第二,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第三,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第四,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3)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的情形:

①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行为,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

②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伪造发票印章。

③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如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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