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一、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分类
商品商标 | 商品商标即用于申请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如苹果,可口可乐等。 |
服务商标 |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如“中国建设银行”。 |
集体商标 |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铁路标识。 |
证明商标 |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S,纯羊毛标志 |
立体商标 | 如麦丹劳McDonald |
二、商标权的内容
独占使用权 |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对注册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
许可使用权 | (1)许可人的义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被许可人的义务: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转让权 | 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权人的权利丧失,受让人取得商标权。 (1)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注册商标原则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实行以下两个原则:
1.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1)申请在先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使用在先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对某些商品,如烟草制品,采用强制注册的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注册商标的条件
1.商标获得注册条件
(1)显著性: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相联系。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权益。
(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禁用标志)
类别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特定标志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 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特殊地名 |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禁注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 |
(1)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2)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3) | 缺乏显著特征的。 |
(三)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1.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毕竟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对于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全方位的保护”:①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②保护措施既包括禁注禁用,还包括赔偿
分类 | 驰名商标的保护 |
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 | ①保护范围:相同或类似商品; ②保护措施:禁注禁用,没有赔偿。 |
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 | ①保护范围:扩大到“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②保护措施:禁注禁用,还包括赔偿。 |
(3)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包括: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真题在线】
1.(2013/法/30/多选)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
A.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B.商标使用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C.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
D.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2.(2013/非法/37/单)下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 )
A.“仙山”牌药品商标 B.“奔月”牌电脑商标
C.“耐用”牌家具商标 D.“暖阳”牌毛巾商标
3.(2021/非法/50/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台灯注册商标的有( )
A.“金榜”牌 B.“护眼”牌
C.“照明”牌 D.“轻风”牌
四、商标的终止--注销、撤销与无效
(一)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得批准的
2.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1.擅自改变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2.商标休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注册商标无效
1.注册商标的无效情形: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4)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5)商标代理机构对除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注册商标无效的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依法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自无效宣告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已经了结的事项无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