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六、免除与混同
免除 | 含义 | 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
免除的法律性质 | 免除是单方、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 | |
免除的要件 | (1)免除应由债权人作出; (2)免除须向债务人作出;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 |
法律效果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 |
混同 | 含义 | 同一债权之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从而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混同无须以任何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故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
概括承受 | (1)债务人继承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 (2)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合并。 | |
特定承受 | 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债权债务因混同消灭。 |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这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 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违约,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3)不存在免责事由。 |
违约责任 的免责事由 |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免责事由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加以约定。 |
(1)法定免责事由 ①一般法定免责事由。指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特殊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2)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含义: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1.违反金钱债务应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存在履行不能之问题。 |
2.违反非金钱债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如债务人破产)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毁损灭失);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为完成加工合同必须专门进口设备,所花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收益)。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3.继续履行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1)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并用; (2)继续履行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
(二)赔偿损失
含义 |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 |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
(三)支付违约金
1.含义 |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2.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须有违约金条款; (3)须存在违约行为。 |
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违约金是约定的,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4.违约金与定金 | 不可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三)定金
含义 |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
定金的特征 | (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
违约定金的含义 | 违约定金,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 |
违约定金的效力 | (1)担保债务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证明合同成立。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3)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
(四)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釆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互相排斥、彼此不能包容的法律现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主要有:
(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非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即属于此。
(2)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
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诸多不同,故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其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