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合同之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处理。
二、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清偿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而言,而履行是从债的效力出发强调债务的实现过程
清偿抵充 | 1.清偿抵充规则: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已到期>缺乏担保or担保数额最少>负担较重>到期先后顺序>比例 |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按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 |
代物清偿 | 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代物清偿之构成要件: (1)原债务存在; (2)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 (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
三、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槪述
含义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
特征 | (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 | 1.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事由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2.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
2.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 |
(三)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 |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力
1.解除权行使 | (1)以通知方式行使,口头书面均可; (2)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4)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2.法律效果 | (1)合同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但并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四、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抵销依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 | 法定抵销,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
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及品质相同; (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 |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产生抵销的效力。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 |
3.法律效果 (1)抵销权是形成权,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通知对方发生抵消的法律效果。无需对方同意 (2)抵销使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在对等数额内消灭,对于未抵销的债务部分,债务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 |
(二)合意抵销
|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销方式。 |
例如:甲欠乙手机款2万元于2010年1月1日到期,乙欠甲器材款1万元,于2011年2月1日到期。则 (1)如甲主张抵销,何时提出?如果乙如主张抵销,何时提出? (2)如果主张抵销,甲和乙的债务在1万元的范围内消灭,乙必须偿还1万元的债务给甲。 (3)如果甲在2011年的3月1日突然想起,向乙主张主张抵销,则甲与乙的债务应当在2011年2月1日消灭,这是抵消的溯及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 如图所示: 2万,2010.1.1 甲 乙 1万,2011.2.1 |
五、提存
提存的定义 |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
提存的条件 | 1.须有法定之提存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鲜活物,易大物)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须经法定程序。 |
法律效果 | 1.对债务人 (1)债务人债务免除;(2)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
2.对债权人 (1)债权人对提存物有所有权,提存物所生孳息亦归债权人; (2)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存之日起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有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 (5)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外情形: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后可以取回提存物:①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且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②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民法典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