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特征在于:①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占有的客体不限于独立的物,对物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成立占有。②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VS他主占有 | 自主占有: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
他主占有:无所有意思,仅出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 | |
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 | 有权占有: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对物进行的占有。 |
无权占有:欠缺本权的占有。 | |
善意占有VS恶意占有 | 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也不应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
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利而为的占有。 | |
提醒: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2)善恶与否是对事实的评判,而不是道德上的评判。 | |
直接占有VS间接占有 | 直接占有:在事实上对物直接进行控制。 |
间接占有:未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 |
自己占有VS辅助占有 | 自己占有:所有权人本人对物进行的占有。 |
辅助占有: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指示而事实控制该物。 |
【真题在线】
(2018/法/30/多)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直接占有
D.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 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这就是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 |
2 | 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此即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具体包括两种情形,①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②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
3 | 保护效力。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 |
四、占有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妨害排除和防止请求权。在妨害已经发生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对比
返还原物请求权 | 占有返还请求权 | |
共同点 | 1.必须原物仍然存在,否则将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将转化为损害赔偿。 2.只能向占有标的物的现时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提出。 | |
适用主体 | 物权人(具有占有权能,抵押权人除外) | 前占有人,无论合法占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 |
适用事由 | 无权占有 | 以侵夺方式取得无权占有 |
适应期间不同 | 不动产和经过登记的动产物权人 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知或应知之日起3年) | 受除斥期间限制:侵占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