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所有权特征 | 具体含义 |
全面性 | 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 |
整体性(单一性) |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
弹力性(归一性) |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
排他性(独占性) |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
恒久性(永久持续性) | 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
二、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积极权能 | 占有全能 | 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理或控制的权利。 |
使用权能 | 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 |
收益全能 | 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孳息)的权利。 | |
处分权能(核心) | 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 |
消极权能 | 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孳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即属于继受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生产 | 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 ||
先占 | 1.概念: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为无主物 (2)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注意: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 | ||
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 ||
种类 | 附合 | 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高。 | |
混合 | 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 ||
加工 | 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形成新物的事实。 | ||
物权归属具体规则 | 附合 | 动产+不动产:归不动产一方(效用) | |
动产+动产:归无过错方。都无过错的,归价值较大的一方。价值相当,如其中一物可视为主物,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 |||
加工 | 恶意加工,无论如何都归原料者所有(保护无过错方)。非恶意加工,归创造价值大的一方所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 ||
拾得遗失物 | 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也包括失散的饲养动物) | ||
发现埋藏物 | 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 ||
善意取得 | 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
(二)善意取得制度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条件 | (1)引起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2)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 (3)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受让人不知情;②且无重大过失的。 (5)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注意:“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善意取得限制低价,不限制高价,如果处分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的70%,则视为不合理的低价。 (6)已完成交付。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均可以。 |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 | (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 (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不适用善意取得。 |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条件 | (1)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对于不动产表现为登记错误 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②基于权利人的委托登记在另一人名下,从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③基于无效交易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 (3)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办理了登记。 |
法律后果 | (1)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义务 | (1)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2)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毁要承担责任)。 |
拾得遗失物后再转让 |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再转让,受让人能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无需向善意相对人支付任何对价。 (2)善意受让人自有经营资格处取得或者拍卖取得,则权利人需要支付善意受让人所付出的费用。 (3)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后,善意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可以善意取得遗失物。此时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可以向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拾得人返还不当得利。 |
|
(四)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买卖 | 是指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继受取得最重要的方法。 |
互易 | 是指双方相互兑换货物 |
赠与 | 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于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 |
继承与遗赠 | 公民不仅生前可以处理其合法财产,亦可以遗嘱或其他方式处分其死后留下的遗产。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即依其遗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如无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真题在线】
(2018/非/22/单;2018/法/12/单)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根据善意取得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丁基于丙的交付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丁在甲追认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丁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2017/非/27-单)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支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2013/法/17-单)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