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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九章 物权通则(上)

2022-08-25 17:38:15 来源:天任考研  

《民法学》第九章 物权通则(上)

第九章 物权通则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物的特征和种类

物的特征

1)有体物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物的分类

1)主物和从物

2)原物和孳息

3)种类物和特定物

4)动产和不动产

5)货币占有即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须确定,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

债权

权利的性质

支配权

请求权

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权利的客体

有体物、权利(法定)

行为

权利的效力

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

平等性、相容性、相对性

权利的发生

法定主义

意思自治(任意主义)

权利的保护

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基本内容包括: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规则。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2)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即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即内容强制。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的公示分为物权存在的公示及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返还原物

《物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2.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或

者消除危险

1.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

2.当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损害赔偿

当物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产生

物权产生,又称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先占、没收、善意取得等均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变更

物权的变更广义上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

消灭

物权的消灭包括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适用公示公信原则;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不需要进行公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包括单方行为,如抛弃物权、捐助行为引发物权变动;双方行为,如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变动物权;多方行为,如通过合伙协议等方式变动物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包括继承或受遗赠、善意取得、强制执行、征收、法院判决、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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