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关税的定义与种类
(一)关税的定义
关税(tariffs;duties):进出口商品进出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与其它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的特征。
关税与其它国内税的区别:
第一,关税的征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
第二,关税的课征主体是进出口商或进出口物品所有者;但又是一种间接税,即关税是由进出口商支付,而最后作为成本转嫁到货价上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关税具有涉外性质,是政府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关税的作用:
①保护国内市场:通过关税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②保护本国幼稚工业:对本国正在发展的工业,起到保护的作用。
③调节产业结构:可以通过不同的关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关税的种类
1.按征税对象区分
进口关税(import duties):由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出口关税(export duties):由出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对通过本国关境(或领土)的外国商品向有关进口商或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2.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区分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税率一般较低。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发展而征收的关税。税率一般较高。当税率高至使国内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差消失甚至进口品价格高于本国同种产品价格时,可以使得进口行为无利可图而停止,这种关税称为禁止性关税(prohibitive duties)。
收入再分配关税(redistribution tariff):用以调节国内各阶层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3.按征税方法区分
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按商品实物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来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商品从量税。
从价税(advalorem duties):按照商品价值(价格)计征的关税。即按进口商品价值或价格总额抽取一定比率的关税,或者说税率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百分比。从价税的征收首先要由海关确认或确定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个确定商品完税价格的过程叫做海关估价。
从量税和从价税各有特点:
①从价税比较公平:税额随商品价值大小变动而单位价值的税负不因商品价值大小而变动。
②从量税具有累退性质,进口商品价值越高,单位价值的关税负担就越轻。
③从价税的保护作用比较明显,在通货膨胀时尤其如此;但从量税在价格上涨时其保护作用降低。
④从价税征收起来比较复杂,要经过估价;从量税则简便易行。
复合关税(compound duties),也称混合关税(mixed duties):从价税和从量税结合在一起的关税,即对同一种商品既征从价税又征从量税。
从价税适合于制成品,它随着商品价格的涨落自动调整,保护程度不受价格变动影响;而从量税适合于标准化的大宗产品。大多使用复合关税的情况是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这时的从价税可能是一种补偿性关税(compensatory duty),即补偿产品中包含的原材料(按本国税则)应征而未征的关税
4.按关税的特定作用区分(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指对进口产品在按海关税则正常税率征收关税之外加征的为特定目的而设的额外关税。有以下一些主要形式: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
(2)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ies):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或奖金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竞争。
(3)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ies):相应于被认定的外国针对本国的贸易行为而对该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加重性或惩罚性关税。
(4)差价税(variable levy)、差额税:按照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税率,税额随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在这个意义上,差价税也是一种滑动税。差价税与滑动税的区别就在于税额是否等于价格差额。
(5)季节税(seasonal duties):对有季节性特征的商品如鲜活、果品、谷物等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季节。旺季采用高税率,淡季采用低税率,目的是平衡市场供求。
(6)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ies):对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①最惠国关税(most-favoured-nation duties):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所征收的关税,关税税率由最惠国待遇协定规定,可以是单方减让的关税,也可以是相互减让的关税。
②特惠关税(special preferential duties):对特定的从某些国家(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③普惠制关税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诺的、根据给惠方案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关税优惠的待遇。普惠制的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
5.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区分
(1)名义关税(nominal Tariff)是指某种进口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按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
(2)有效关税(effective Tariff)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率,其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
公式:
其中V'为附加价值,即最终产品价格减去原料(或中间产品)的价格,是带有税收的附加价值。V为新加入的价值,即在不征收关税时的单位产品的附加价值,很大程度上是活劳动的贡献。
如果一个国家由于本国原材料不足,必须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成最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高低及其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重也影响着有效关税保护率。其计算公式:
其中,E有效关税保护率;T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t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P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T = t,即如果最终产品的关税与中间产品关税税率相同,则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
如果T > t,即如果最终产品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税率,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会高于名义税率。
如果T < t,即如果最终产品税率低于中间产品税率,并且所用原材料价值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会低于名义税率。
例如:假定在自由贸易情况下,一辆汽车的国内价格为10万元,其中8万元是自由进口的钢材、橡胶、仪表等中间投入品的价格,那另外2万元就是国内生产汽车的附加值。现在假定对每辆汽车的进口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对钢材等仍然免税进口,同时假定进口汽车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名义税率,即10%。这样,国内汽车的价格上涨到10+10*10%=11(万元)。保护关税使国内制造的汽车的附加价值增加到11-8=3(万元)。这时,国内汽车附加值的增加率即有效保护率为:
如果现在对进口投入品钢材等征收5%的名义关税,而汽车仍为10%的名义关税,则钢材等中间投入品的国内价格上涨到8.4万元,汽车的附加值V减少为11-8.4=2.6(万元),有效保护率为:
如果对汽车和钢材等同时征收5%的名义关税,那么成本和汽车价格将按同一比例上升,实际保护率也为10%。
由此可见,征收的名义税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对它征收的名义税率。只有当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相同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和名义税率相同。
如果进口汽车的名义税率仍然是10%,而进口钢材等中间投入品的名义税率增加到20%。则钢材等中间投入品的国内价格上涨到9.6万元,汽车的附加价值减少为11-9.6=1.4(万元),这时,有效保护率则变为:
对最终产品汽车的有效保护率为负数。这是由于对钢材等征收的名义税率超过了对最终产品汽车的名义税率,使得钢材等中间产品价格上涨的数额(1.6万元)超过了对汽车征税后附加价值增加的数额(1万元)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