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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权设立

2024-10-31 10:01:25 来源:天任考研  

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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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抵押登记

  (1)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日起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动产抵押效力

  动产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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