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乐 数学讲师
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 1.概念: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 |
| 2.种类 | (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 (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 3.特征 | 1.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具有可转换性。 (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无论是哪一种停止形态,即便是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也是一种终局状态。因此各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即在同 一个犯罪中,只能存在一个犯罪形态。 (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 罪的法律形态。 2.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
| 1.结果说 |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
| 2.目的说 |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
| 3.构成要件 (齐备)说 |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
| (一)实害犯 |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
| (二)危险犯 |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
| (三)行为犯 |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
|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因为分则各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 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
|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1)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2)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
|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1.犯意表示 | 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
| 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 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 1.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
| 2.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
|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
| (二) 犯罪未遂的特征 |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 (三) 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 1.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2.“着手”的判断标准 (1)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 (2)实质标准是行为对客体、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 |
| (一)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注意:实行是否终了的标准是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即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时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但最终未遂,则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反之,行为人认为自己尚未完成犯罪意图而最终未遂则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 (二)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 1.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2.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
| 1.是否有常识错误 | 迷信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没有犯常识错误。 |
| 2.预定的行为与实际行为是否一致 | 迷信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但是迷信的、不科学的方法; 不能犯未遂: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 |
| 3.有无社会危害性 | 迷信犯:客观上无危害 不能犯未遂:客观上有危害 |
| 4.处罚 | 迷信犯:不为罪,不可罚 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
|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 |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
| (二) 犯罪中止的特征 |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包括预备行为终了、实行着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包括实行行为终了之后、在既遂之前)。 (2)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中止问题。 (3)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自动性”的判断标准: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能否继续犯罪、能否完成犯罪,不能以他人的认识为准、也不能以客观事实为准判断。 ①只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判断犯罪不可能既遂而行为人放弃的,构成未遂。即使客观上犯罪可以既遂,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未遂。 ②只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判断犯罪可能既遂而行为人不愿达到既遂的而放弃的,构成中止。即使客观上犯罪不可能既遂,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中止。 3.客观有效性: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
| 1.预备阶段的中止 | 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
| 2.实行阶段的中止 | 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又可细分为: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