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关系
79.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1)首先,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其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3)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法律社会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80.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标准(2011年分析题涉及)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81.权利与权力的不同(1)使用方法不同。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2)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强制性的体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8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2014年法学分析题)
(1)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包括了直接取得某种利益,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2)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做出的限制和约束。从本质来看,义务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即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表征法律主体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4)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的状态。人的生活需要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动机,也是权利概念存在的前提。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和利益资源的制约,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又离不开他人的协作和帮助,每个人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构成了义务概念存在的客观基础。
83.法律事实(2009年简答题,2011年分析题涉及)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的特征(2009年简答题)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法律事实的分类(2011年分析题涉及)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人的出生和自然死亡、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84.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这种对象始终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客体。
(3)从单个权利的角度来讲,其客体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客体。然而,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定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客体不仅是权利所涉及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也就变成了法律关系客体。
85.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2020年增修)(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人身利益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5)数据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数据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
86.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所具备的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87.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限制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成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2)行为人对自己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禁止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4)人身的组成部分,即各个人体器官,在与人体相分离之后,视为法律上的“物”,在与人体未分离之前或进入他人的人体以后,视为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