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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2020-12-22 16:56:28 来源:天任考研  

《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19.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与联系(2005年简答、2010年分析、2013年简答题)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
(1)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3)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联系在于: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20.法的规范作用的分类(2010年分析题)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其针对本人未发生之行动,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针对的是他人已发生的行为,评价结果是合法或违法;根据评价主体分为专门评价与社会评价两种。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针对现实关系中未发生的行动。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其通过案例起到示警或示范作用,针对一般人已发生的行动。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已发生之行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21.法的社会作用
1、法执行公共事务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等。
2、法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08年非法学、2014年法学简答题、2014年非法学论述题、2017年非法学分析题)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可以适用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首先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制定“良法”;法的实施则需要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正确执行法律,此外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23.法的价值的含义与特征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即法律同时具有政治智能和社会事务职能。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主观性是指法的价值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客观性是指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造就了多样性,但是尽管有诸多不同,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24.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1、法与秩序的关系
(1)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2)另一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不只从消极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还从积极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1)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5.法的自由价值:法律如何确认和保障自由?(2014年法学分析题涉及)
1、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1)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
(2)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2、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
(1)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
(2)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3)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4)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26.法的平等价值
1、平等价值的特点
(1)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
(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2、法律如何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
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27.法的人权价值
1、人权的概念及特点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人权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
(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普遍地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3)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
(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论断:“人权并非天赋,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的历史发展特点从其主体、内容到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可反映出来。
2、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2)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3)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28.法的正义价值(2015年法学分析题涉及、2020年法学论述题涉及)
1、正义价值的含义及特点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以利益为依归,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正义具有以下特点
(1)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正义的特殊性是指,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2)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人类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
(3)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
2、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
(1)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程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3)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3、法律对正义的保障表现
(1)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3)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29.效率价值的含义及实现方式
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法律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通常其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包括:
(1)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2)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3)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5)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30.法的价值冲突相关问题(2016年分析题、2018年考试大纲、分析增修)
1、法律价值冲突的主要情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2、解决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
(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自由。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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